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业务概述
我国境内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定期减免税)
2、设定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三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
(3)《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联软〔2013〕64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3、申请条件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的规定。
(2)申请资料齐全。
4、办理材料
序号
提交资料名称
纳税人留存备查
提交税务机关
1
A0305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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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软件产品列表或技术服务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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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主营业务为软件产品开发的企业,提供至少1个主要产品的软件著作权或专利权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软件产品测试报告;主营业务仅为技术服务的企业提供核心技术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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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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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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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的软件产品销售合同或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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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企业开发环境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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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税务机关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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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办理时间
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备案(每年履行备案手续)。
6、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7、办理地点
主管税务机关
8、办理流程